跨境产融合作框架要点

出海企业产融服务 · 中东工程集采 · 智能装备运营 · 中亚矿产与黄金资产

一、概述

二、合作原则

  1. 绑定真实产业场景,不做纯放贷。 每一笔资金投放均对应具体订单、产能或资产,以产业场景获取超额收益,不承担单纯资金中介职能,不与银行标准化信贷业务竞争。
  2. 业务驱动优先。 先以具体项目交易推动合作,业务闭环运行成熟后,再逐步完善风控系统建设与股权合作。
  3. 资金流闭环。 企业业务流水须进入监管账户,资金按物流节点与数字仓单放款,全程可追踪。
  4. 资产锚定与风险对冲。 以优质实物资产(包括黄金)作为产业供应链的锚定资产,对冲汇率与美元波动风险;资产证券化与代币化须在合规框架内进行。

三、合作要素

项目 内容
合作性质 产融合作平台:以跨境产业供应链业务为核心,资金服务于具体项目,不设脱离项目的资金池
目标客户 年流水 10 亿至 100 亿元、具有海外订单或产能建设需求的中型出海企业;中东基建供应链中的国内链主企业
合作场景 1. 中型出海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与海外产能投资;2. 中东工程承包与建材、数据中心液冷设备集采;3. 智能装备(新能源车辆、船舶、工程设备、工业机器人)全生命周期运营;4. 中亚黄金及银铜伴生矿开发与黄金资产锚定;5. 企业数字化诊断与投融资服务
平台主体 双方在香港合资设立合作平台公司,负责业务统筹、风控中台与数据系统运营;中东、中亚业务由当地合规主体履约
资金来源 1. 资金方机构资金渠道,按准入条件完成资金来源核实后投放;2. 银行贸易融资(信用证押汇、福费廷、应收账款保理)及供应链金融额度;3. 以智能装备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与资产证券化;4. 私募信贷及产业投资人对具体项目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投放方式 定向投放:资金进入具体订单、产能项目或项目 SPV;中东基建供应链项目,资金定向投放给国内链主企业,用于满足中东总包方的供货需求
风控方式 监管账户归集业务流水;控制物流关键节点;以数字仓单作为放款与质押依据;通过风控中台完成准入审核与投后管理(详见第五节)
资产锚定 以黄金等实物资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及资产证券化、代币化的锚定资产;须具备权属证明、独立估值与合格托管(详见第六节 E 板块)
投资架构及参与形式 按项目设立 SPV。外部投资人直接认缴项目 SPV 的股权或份额,权益对应具体资产(订单、产能、装备或矿权);如需设立基金,由持牌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
存续期限 按项目类型匹配:贸易融资类以单笔订单周期为准;产能投资与装备运营类一般为 3–5 年;矿产类按开发与回收周期另行约定
收益分配 项目层面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合作平台层面按双方出资及运营贡献分配,比例在合资协议中约定
退出安排 项目到期清算、资产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或资产证券化退出;提前退出须经合作平台决策并符合项目协议约定
费用安排 各项费用在具体项目协议中约定,按实际发生的服务和项目进度收取;资金到位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方机构费用由项目方据实结算

四、管理架构

合作平台的架构分为四层:

决策层运营层风控中台项目层资金方 股东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作平台公司(香港合资) 产业运营委员会业务需求审核 风险控制委员会资金合规审核 AI 控制台 · 风控中台准入审核 · 监管账户 · 物流节点 · 数字仓单 · 投后管理 A 出海企业产融服务 B 中东基建供应链 C 智能装备全生命周期运营 D 中亚矿产开发与供应链 E 黄金资产锚定与证券化 各板块按项目设立 SPV 机构资金 · 银行贸易融资与供应链金融 · 融资租赁 · 资产证券化 · 私募信贷 · 产业投资人定向投放具体项目 SPV,资金进入前完成准入核实

五、风控闭环

5.1 四项控制措施

环节 控制方式
准入 风控中台按统一标准完成企业准入审核:企业诊断、订单真实性核验、历史流水与履约记录
资金 企业业务流水进入监管账户;资金按合同节点分批拨付,回款优先偿还
物流 控制采购、生产、发运、清关、交付等关键物流节点,节点数据接入平台系统
货权 以数字仓单作为放款与质押依据,货物在途与在库状态实时可查,防范资金挪用

5.2 风控系统共建

六、治理关键要素

项目 内容
合资平台设立结构 双方在香港合资设立平台公司,持股比例按出资及资源投入协商确定;涉及对外募资的项目,委托持牌管理人(香港证监会 9 号牌照或开曼金融管理局注册)担任管理人
投资决策与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双方按对等原则委派成员,项目立项须全票通过;对外担保、股权变动、份额转让与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双方合规负责人仅就合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协议约定)行使否决权,不涉及项目商业判断
收益分配 平台管理费用于管理团队与日常运营,年度预算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执行;项目收益在扣除投资人本金及约定收益后,按合资协议约定分配;不设提前提取安排
核心人员 平台设总经理一名,投资管理、产业运营、风险控制负责人各一名,由双方推荐、共同聘任;其他人员市场化招聘
风险控制 资金进入项目 SPV 前完成准入核实(见第八节);项目资金实行监管账户管理,按项目进度拨付;物流节点、数字仓单与装备运营数据接入风控中台,供资金方实时查验

七、五个业务板块

板块 主要内容 双方分工 首期目标
A. 出海企业产融服务 面向年流水 10 亿至 100 亿元的中型出海企业,提供企业诊断、供应链金融与海外产能投资;首个场景为一家跨新能源与半导体领域的膜材料企业的海外产能基地建设 资金方提供资金与投资决策;产业平台提供企业诊断、准入审核与投后数据监控 共同筛选 1–2 个细分领域作为首批试点,完成膜材料企业的尽调与投资方案
B. 中东基建供应链 中东工程项目的建材、幕墙与数据中心液冷设备集采;资金定向投放给国内链主企业,形成"合同—采购—发运—收款"闭环 产业平台提供总包与业主订单、当地主体与集采执行;资金方提供定向资金与贸易融资对接 6 个月内完成 3–5 单完整闭环,作为授信准入基础
C. 智能装备全生命周期运营 新能源车辆、工程设备、工业机器人按任务计费运营,配套补能、维修备件与二手设备重整 资金方提供运营模型、装备资源与可信数据系统;产业平台提供中东工程现场任务与设备租赁系统 在迪拜在建项目开展 3 个月试点,形成运营数据
D. 中亚矿产开发与供应链 吉尔吉斯斯坦黄金及银铜伴生矿:逐矿核实后以项目 SPV 参与开发;同步开展矿山设备与物资集采、银铜精矿回运贸易及矿区供电 资金方提供矿产资源与当地合作关系;产业平台负责尽调、集采与贸易执行 完成首批矿点的许可证与储量核实
E. 黄金资产锚定与证券化 以资金方持有的吉国金矿底层资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并作为资产证券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的锚定资产,应对美元波动风险;远期结合数据资产交易实现风险对冲与超额收益 资金方提供底层资产与权属文件;产业平台提供供应链数据与系统支持;发行环节由持牌机构承担 完成底层资产的权属、储量与估值确认,确定合规发行路径

D 板块的项目结构:吉国矿权依据《地下资源法》通过许可证取得,大中型金矿须由国家持股不低于 30% 的公司持有许可。投资人的权益落在持证项目公司的股权上,或以工程承包、设备供应、产品包销等合同方式参与;具体路径在逐矿核实后确定。

E 板块的合规路径:

  1. 锚定对象区分:地下储量与已产出的实物黄金性质不同。作为对冲工具和发行锚定资产,优先采用已精炼并由合格机构托管的实物黄金;以储量或矿权收益权作为锚定资产的,须有符合 JORC 或 NI 43-101 标准的储量报告及独立估值。
  2. 发行主体与牌照:代币化产品在香港由持牌机构按香港证监会的代币化监管要求发行与销售。
  3. 境内监管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 2026 年 2 月发布的通知,境内禁止开展 RWA 代币化业务;如由境内主体控制底层资产并在境外发行,须按证监会 2026 年第 1 号公告事先备案。产品不向境内投资者发行或推介。

八、推进安排

阶段 时间 主要工作
第一阶段:方案确认 第 1 个月 产业平台依据资金方架构图完成风控系统演示,确认投委会及海外资金方的个性化风控需求;资金方梳理具备资金与订单需求的中型出海企业名单;双方共同筛选 1–2 个细分领域作为首批试点;双方团队线下会面,敲定合作细节与落地方案
第二阶段:试点运行 第 2–6 个月 A 板块完成首批企业(含膜材料企业)准入与投放;B 板块完成首批订单闭环;C 板块开展迪拜试点;D、E 板块完成首批矿点核实与底层资产确认
第三阶段:平台设立与系统上线 第 6–9 个月 设立香港合资平台;风控中台正式上线;以试点流水与运营数据对接银行授信、融资租赁及私募信贷
第四阶段:规模化 第 9 个月起 复制试点模式至更多中型出海企业、中东项目与中亚矿点;按项目设立 SPV 引入投资人;推进黄金资产的合规证券化

九、项目准入条件

合作平台对所有项目及资金方适用统一的准入要求:

资金方

  1. 主体注册文件及股东、董事名册;
  2. 管理人牌照(香港证监会 9 号牌照或开曼金融管理局注册);
  3. 资金来源证明,以及可经官方渠道核实的授权文件;
  4. 涉及金融工具的,提供工具种类、开立银行及报文参考号,由合作银行核验;
  5. 资金到位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出海企业

  1. 年流水 10 亿至 100 亿元,提供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银行流水;
  2. 海外订单合同、交付与回款记录,可经买方或总包方核实;
  3. 同意开立监管账户,并接入物流节点与数字仓单系统;
  4. 完成企业诊断,诊断结果纳入风控中台。

矿产项目

  1. 矿点清单:矿名、位置、许可证号、许可类型及有效期、持证主体;
  2. 储量报告(JORC 或 NI 43-101 标准,或吉国国家储量委员会登记文件);
  3. 合作各方的协议原件或官方公告;
  4. 投资人权益的法律形式(项目公司股权、包销合同或工程合同)。

黄金资产锚定与发行

  1. 底层资产的权属证明(矿权许可证、项目公司股权或实物黄金所有权文件);
  2. 实物黄金的精炼与托管证明(合格交割精炼厂出具,并由合格托管机构托管);
  3. 独立第三方估值报告;
  4. 发行机构的香港证监会牌照,以及适用的境内备案文件。

智能装备运营项目

  1. 在运资产的类型、台数及所在国家;
  2. 按任务计费的合同样本与计费规则;
  3. 近 12 个月的设备利用率、单台月收入、回款周期及坏账率;
  4. 二手设备残值曲线及处置渠道;
  5. 运营主体及已签约终端客户。